教材〔2019〕3号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高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高校教材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规范,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国家统编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教材的编写、审核和使用,指导、监督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教材工作。
其他中央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所属高校教材工作。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统筹本地区高校教材工作,明确教材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高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各级规划应有效衔接,各有侧重,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规划。继续推进规划教材建设,采取编选结合方式,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体现区域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规划。
第十二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六条 高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七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国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国家统编教材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本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国家重点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教材以及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高校和其他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确保教材编印质量,指导教材定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课堂考试课程考试流程
1. 上报考试时间:至少提前一周将考试时间上报给教学秘书;
2. 提交考试试题:提前一周将考试试题发给教学秘书,试题请使用标准的试题模板
3. 领取试卷:考试前,请助教到雁栖湖校区学园贰-249领取试卷(未设助教的课程,请在考试教室等候);
4. 监考安排:考试人数10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监考人员依次为助教、主讲老师、课程首席,人数不足者,学院管理人员将出席;
5. 考试教室安排:对于教室容量超出选课人数2倍的课程,在当前上课教室考试,其它课程,集中安排一个大教室,特殊情况下,将安排两个教室,授课教师若有不同意见,可提前告知教学秘书。
6. 考试成绩上传:考试结束后三周内,请在“集中教务”系统上传考试成绩。成绩上传权限授权给助教,没有助教的课程授权给主讲老师或首席首席;
注意:上传成绩时,请先下载模板,保持文件名及格式不变,填写好后直接上传、打印即可。
7. 成绩单打印、提交:将打印好的成绩单一式两份,首席签字后交给教学秘书;
非课堂考试课程考试流程
对于采用其它形式考试的课程,执行以上6、7即可。
推荐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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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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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
2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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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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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出版社 |
15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4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6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5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17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6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18 |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
7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19 |
国防工业出版社 |
8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20 |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
9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21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10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22 |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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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23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12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2013年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规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国科大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国科大和各研究所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各研究所应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所在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本单位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二、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不应过多;
四、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依据本条例,对不同层次导师岗位要求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在读学生的上限数等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 研究所根据本单位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认定导师资格;已通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
第十七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八条 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十九条 研究所应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评议要有具体指标,明确标准。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应履行导师职责,其选聘条件由各研究所按照本条例要求,具体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导师遴选与聘任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科大培养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院发培字〔2010〕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