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的课堂考试,考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监考人员宣布的时间为准。

二、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入场就座后,将有效证件置于课桌左上角,以备随时查对。

三、 考生须将携带进入考场的无关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

四、 参加课堂闭卷考试的考生,只可使用规定的文具。

五、 课堂开卷考试需要将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计算器等设备带入考场时,必须考前获得主讲教师的许可,但不得使用通讯功能。

六、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材料,独立完成考试,不能相互讨论,不能交换材料。

七、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原因,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准许,试卷、答卷、证件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全部留在考位上,方可离场,离开考场的时间不予顺延。

八、 在考试时考生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坚持考试,可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退离考场,事后可凭有效证明,申请缓考。

九、 提前交卷的学生,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考试终止前10分钟,停止交卷。考试终止后,监考人员回收和清点考卷,考生须在原考位,保持肃静,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方可退场。

十、 参加课堂考试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有违反者按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其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有违反者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视考生违纪情节,监考人员可决定是否取消其考试资格。

本考场纪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校发教字〔2014〕70号)同时废止。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各校区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批准入住手续和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饮水机等物品),并核对水电表数后签字确认。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宿舍内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禁止随处堆放。

第四条  房间内存放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二、禁止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三、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六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依照规定收取保洁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八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公寓须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公寓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标志。

三、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饼铛、电烤箱、烤面包机、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四、公寓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八、禁止私自改造房间内的设备设施。

九、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人。

第九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应在楼宇管理人员处实名登记,并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禁止在宣传栏以外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

第十六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禁止将其带入公寓内。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禁止在公寓内摆放及使用杠铃、跑步机等大型健身器材及开展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十九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禁止光脚、赤膊。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研究所(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各校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各校区管理部门可代表学校做出本校区宿舍统一调整的方案及决定,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故意或过失损坏、遗失公寓内设备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住宿费、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从2014年9月入学的学生开始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北京市相关部门审定结果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2014级学生开始,学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享受每月免费使用电量10度、冷水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2013级及以前学生水电费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以本人实际消耗数量全额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及相关院系牵头,每学期至少2次对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及安全检查;校区管理部门适时对学生宿舍例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学生处及相关院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总务字〔2012〕18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

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自处分决定起一年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已经获得的,在处分决定之日起停发。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四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 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

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二十九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  国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

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二条  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或国科大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四条  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处分决定文件的制作和送达

第四十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八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网站、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予事先公布;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作出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所)手续。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所)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

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

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办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五十七条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载“以上”均含本级处分在内,“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

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校发学字〔2013〕7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

七、学生请假应本人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本人到研究所、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校发学字〔2013〕8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4.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

3.    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5.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1.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3.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所在研究所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

1.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        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2.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        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        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        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研究所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真实、完整地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        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研究所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        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在国科大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1.        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        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        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遇有导师调动、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展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        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        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        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        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        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

4.        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本科生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

3.        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        研究生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的;

5.        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        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7.        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8.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9.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九条 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出国科大的或跨省转学的,需报请北京市教委协调。

第三十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        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        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        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程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        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        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        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1.        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2.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研究所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        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4年;

2.        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6年;

3.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3年;

4.        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5.        本科生学制为4年。

第三十八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1.        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2.        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3.        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3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4.        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5.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九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四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生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必修课程的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总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85%(含)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国科大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1.        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2.        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1.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        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研究所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        警告:处分期限为180天;

2)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240天;

3)        记过:处分期限为300天;

4)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360天;

5)        开除学籍。

2.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5.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4.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

3.    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5.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1.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3.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所在研究所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

1.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        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2.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        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        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        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研究所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真实、完整地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        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研究所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        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在国科大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1.        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        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        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遇有导师调动、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展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        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        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        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        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        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

4.        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本科生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

3.        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        研究生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的;

5.        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        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7.        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8.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9.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九条 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出国科大的或跨省转学的,需报请北京市教委协调。

第三十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        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        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        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程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        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        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        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1.        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2.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研究所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        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4年;

2.        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6年;

3.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3年;

4.        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5.        本科生学制为4年。

第三十八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1.        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2.        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3.        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3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4.        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5.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九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四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生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必修课程的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总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85%(含)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国科大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1.        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2.        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1.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        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研究所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        警告:处分期限为180天;

2)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240天;

3)        记过:处分期限为300天;

4)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360天;

5)        开除学籍。

2.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5.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号)同时废止。